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环境治理监测为先:VOCs监测技术仍需完善

[2018/8/22]

  挥发性有机物(VOCs)是指常温下饱和蒸汽压大于133.32 Pa、常压下沸点在50~260℃以下的有机化合物,或在常温常压下任何能挥发的有机固体或液体。VOCs作为PM2.5和O3形成的关键前体物,是复合型大气污染的重要诱因。除此之外,其本身具有的刺激性和毒性,也会导致各种生物体产生癌变、畸形等,严重威胁人类的生命安全。
 
  那么,挥发性有机物的污染有何特点呢?据有效数据显示,VOCs的种类多,目前能监测到的已达200多种;活性差异大,对O3、SOA的声称具有不同的潜势;不同的VOCs组分的毒性和致癌性也各不相同。
 
  近年来,关于VOCs的监测也愈加受到国家和政府部门的重视。2010年在国务院颁布的《关于推进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改善区域空气质量的指导意见中》,首次正式将VOCs列为继SO2、NO2、PM10之后拟重点防控的大气污染物;2012年10月,国务院在《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“十二五”规划》中指出,要控制挥发性有机污染物,就要在石化行业进行VOCs排放监测和推进VOCs在线自动监测系统建设的政策方向。
 
  此后,国家对挥发性有机物的监测日益完善。2013年的《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》、2014年7月环保部等六部委的《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(实行)实施细则》、2014年12月环保部公布的《石化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方案》均对挥发性有机物的治理和排放做了详细规定。2017年,由环保部施行的《“十三五”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方案》中再次规定,将全面加强挥发性有机物的污染防治工作并加强基础能力建设。
 
  政策的支持,是推动VOCs监测工作全面展开的有力保障。我国现已建立国家大气光化学监测网,通过大气颗粒物组分监测网和光化学监测网结合,实现对挥发性有机物的层层监控。
 
  目前针对VOCs的监测需求主要分为以下几种:一是污染源VOCs排放谱监测,用以识别重点行业控制的VOCs组分,构建VOCs排放成分谱库和排放因子库,建立专门的VOCs排放清单;二是污染源VOCs排放监督监测,针对此类监测的标准有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-1996、电池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0484-2013、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31572-2015等;三是环境空气VOCs监测,通过监测实现对挥发性有机物的来源识别。效应分析以及臭氧污染成因的诊断等;四是工业园区的监督监测、溯源分析,要求实施监测工业园区厂界VOCs浓度,获取排放状况和规律,提供监管依据,预防突发环境污染事、降低潜在环境风险。此外还有VOCs的应急监测,包括大气超级站、工业区和交通站的监测车建设等。
 
  现有的VOCs监测技术主要有传感器技术、色谱/质谱技术、选择性离子转移质谱技术以及光谱技术等,根据这些技术研发出了一批具有代表性的仪器:在线VOCs监测仪、便携式傅立叶红外仪、固定污染源废弃VOCs连续监测系统等。
 
  我国的VOCs监测虽然已经初具规模,但仍需漫长的时间来加以完善。相关科研人员除了要提升监测技术和设备水平外,还需完善VOCs评价及监测技术标准体系,提高VOCs监测质保质控水平和挥发性有机物的在线监测信息化水平。通过实现现有技术与监测需求的匹配,来为我国的环境监管及防治措施的制定提供技术支撑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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